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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廣東財經(jīng)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7-10-20瀏覽次數(shù):3206


廣東財經(jīng)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依法治校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學校正常工作秩序,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廣東財經(jīng)大學章程》,結(jié)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工”,是指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人為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學校教職工,被申訴人為作出決定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他二級單位。

第三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學校處理教職工申訴應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申訴處理結(jié)果作出后,申訴人就同一事項不能再次提出申訴。

 

第二章  受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與調(diào)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對教職工爭議的申訴事項進行處理。申訴委員會以會議的方式開展申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由校工會主席、常務副主席、法律委員、調(diào)解委員,監(jiān)察處、法制辦公室、人力資源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15人組成。

申訴委員會主任由校工會主席兼任,副主任由校工會常務副主席和監(jiān)察處處長兼任,教職工代表由各分工會推薦,經(jīng)教代會聯(lián)席會議提出建議名單,報校長辦公會議確定。

申訴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但連任的委員不得超過原委員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

申訴委員會委員出現(xiàn)空缺時,由教代會聯(lián)席會議提出建議名單報校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校工會。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受理教職工申訴申請;

(二)組織安排處理申訴的具體事宜;

(三)送達有關申訴文書;

(四)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五)應由秘書處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訴和受理

第八條  教職工可以提起申訴的情形:

(一)教職工不服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他二級單位在職務職稱評聘、年度考核、崗位職責、待遇及獎懲等職責權利方面對本人作出的決定;

(二)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申訴事項。

第九條  教職工應在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他二級單位處理文件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申訴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條  申訴人應當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的申訴書一式叁份,同時附上原處理文件及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政治面貌、職業(yè)、職務或職稱、所在單位、住所和聯(lián)系方式等;

(二)被申訴人名稱;

(三)申訴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

(四)申訴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五)秘書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教職工已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并已獲受理的,應當?shù)却姓C關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秘書處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認為申訴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訴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申訴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被申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答辯書、對申訴人作出決定的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及其他過程性材料。被申訴人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書的,不影響處理程序的進行。

 

第四章 申訴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決定受理后,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并作出處理決定。申訴的處理期限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nèi),特殊情況經(jīng)主管校領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訴人自提出申訴申請之日起,至申訴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人撤回申訴,其申訴處理終止。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申訴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決定;申訴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六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但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向校長辦公會議提出建議,經(jīng)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按秘書處的通知,按時出席申訴委員會會議。

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申訴委員會會議或未經(jīng)同意中途退席的,視為放棄申訴。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申訴委員會會議的,視為放棄答辯,但不影響申訴委員會的處理。

第十八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申訴人申請并經(jīng)申訴委員會同意,可以公開。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并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按照申訴委員會的安排,分別到場陳述申請的請求、事實、理由和答辯意見。

第二十條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有權向申訴委員會提交證據(jù),并對所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說明。有權申請證人到場陳述證言。

提交的證據(jù)和證人的陳述應實事求是,不得提交偽證或作偽證。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處理需要舉行聽證調(diào)查的,應當告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參加聽證。當事人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聽證按照申訴人說明申訴請求、被申訴人答辯、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相互質(zhì)證、辯論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辯論結(jié)束后,申訴人、被申訴人和參加聽證的申訴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可以根據(jù)申訴處理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由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jù)和證人證言進行質(zhì)證。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可以就申訴處理事項有關事實向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進行提問,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如實回答 。

第二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有權向有關部門查閱與申訴處理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diào)查。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申訴委員會對申訴處理中涉及的有關內(nèi)容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對申訴處理事項,根據(jù)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陳述,并結(jié)合有關證據(jù)材料進行討論。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應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申訴委員會會議上的陳述、發(fā)表的質(zhì)證意見和申訴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分別作成筆錄。

 

第五章  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同意票數(shù)超過實到人數(shù)半數(shù)以上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可以當場進行表決,也可以在會議結(jié)束后進行表決。如果決定是在會議結(jié)束后作出的,應當在會議結(jié)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jù)最后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分別作出維持原決定,或者建議被申訴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委員會建議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新的處理決定不得給予申訴人以相對于原處理決定更為不利的后果。

第三十條  申訴委員會對申訴處理事項作出的決定采用決定書形式,決定書加蓋學校申訴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書由秘書處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申訴處理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效力。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當執(zhí)行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后到作出決定前,根據(jù)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可以主持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解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的,經(jīng)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在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調(diào)解再次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經(jīng)調(diào)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申訴委員會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或不服學校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自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向上級申訴機構提出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上述期限,如遇學校寒暑假則自動順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法制辦公室會同校工會負責解釋。